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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開先例 欠卡債304 判准破產


2006-12-29/經濟日報/A4/金融新聞】記者王文玲/台北報導


 


積欠304萬元卡債的北縣裝潢工人鄭三和,昨(28)日經最高法院判准破產,是第一位聲請破產成功的卡債族。


 


鄭三和獲准破產後,只須以現有的財產還債,扣除破產程序的費用,其餘全數分配給債權銀行,不足的部分一筆勾銷。不過,鄭三和的生活也將受到限制,不可隨意變換住所,有關機關可監聽或檢查信件,防止隱匿財產。


 


今年以來,卡債族聲請破產沒有獲准確定的案子,但自1030最高法院在林堂洲案的裁定中,表達不只要照顧債權人利益,同時要兼顧債務人更生利益的看法後,卡債族聲請破產案出現轉機。


 


鄭三和是獲准破產確定的第一例。法界人士認為,這個判決不但給卡債族帶來希望,也給立法院審議中的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」帶來助力。


 


鄭三和原是地毯工人,月薪1萬多;85年申辦第一張信用卡,最後積欠中國商銀等六家銀行300多萬元卡債。鄭的大哥鄭伎宏看六法全書幫弟弟打破產官司,想讓闖了禍的弟弟有新生機會。


 


一審時,台北地院認為鄭三和月薪不高,無法支付卡債,但大哥贈與他60萬元,足以支付破產程序的費用,有破產的實益,於今年7月裁准鄭破產。


 


銀行團不服,向高院提起抗告,結果逆轉。高院認為鄭三和的存款只有11萬元,加上哥哥贈與的61萬元,在給付破產管理人報酬後,根本不夠債權銀行分配;且鄭有裝潢的專業能力,以一般退休年齡的65歲計算,鄭還有30年的工作可還清債務,不准鄭破產。


 


經鄭三和向最高法院抗告,民事庭第二庭昨天引司法院的院字958號解釋改判鄭勝。該號解釋指出,當法院裁准破產,包括銀行團在內的債權人,都不能再抗告,只有在發現有詐欺破產,才能另提訴訟救濟。因此全案早在一審准鄭破產時即已確定,銀行團不能向二審提抗告。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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